國家安監總局〔2014〕49號文件《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指出,我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按三級劃分,企業可通過自評的方式提交申請,申請通過后授予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企業自評:(一)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網上提交。(二)企業應每年進行1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網上提交。(三)每年自評報告應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二、評審程序:
(一)申請。1.企業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上報自評報告的同時,提出評審申請。
2.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3.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本行業內處于..位置,原則上控制在本行業企業總數的1%以內;(2)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達到一類水平;(3)建立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預測預控體系;(4)建立并有效運行國際通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健康事故調查統計分析方法;(5)相關行業規定的其他要求;(6)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推薦意見。
(二)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相應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2.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后,應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樣式見附件2),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核。
3.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進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評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4.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三)公告。
1.評審組織單位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2.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后,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銀監局;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書面通知評審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證書和牌匾。
1.經公告的企業,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
2.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證書樣式見附件3,牌匾式樣見附件4)。
(五)撤銷。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六)期滿復評。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后,可自愿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
2.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2)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一級企業應達到一類水平,二級企業應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應達到三類及以上水平,實施自查自改自報;(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4)安全監管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3.一、二級企業申請期滿復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申請評審。
4.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提升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評審。